继母为继子起诉要求抚养费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普通母子关系没有区别。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继母也是继子女的监护人,有为继子女起诉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