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如下: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为四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第一款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