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适用于以下情形:
1、医务人员未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未取得其明确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
2、医务人员没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或者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