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