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谭国杰。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一个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且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的时候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她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者是为了达到报复复仇的这么一种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时候甚至还对孩子打骂虐待,像这种情况都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因此,可以考虑其意见。
第四、有其它正当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