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谭国杰。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如下的一个解释: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如果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