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医疗纠纷的投诉受理地点为卫生行政部门。如因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则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