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逮捕变更监视居住的手续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制作通知书,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