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房屋不可以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