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的处理程序一般是:
1、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与患者共同委托鉴定;
3、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