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聘用有试用期么

更新时间:2021-05-26 17:32
律师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聘用,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聘用职工的,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技能不熟悉,需要一个过程了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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