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来自广东中山的杨帆律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是有规定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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