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杨小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如属于暂时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应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通则》上述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