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撤销监事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