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等事项。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