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