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问题,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一下。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到25条的规定中,
1、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建设项目之后才能进行征地。
2、土地征收申请。
3、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
4、批准征收土地。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听取意见。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
10、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