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调解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交管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由交管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4、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数额、履行期限;
5、组织签订调解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