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实践中常常难以举证。第一次起诉离婚,若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离。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若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偶然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不构成法定离婚的条件。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较常见的家暴情节,若一方被家暴,可通过报警固定证据,并需及时进行验伤。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或吸毒,并不当然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而是需要满足屡教不改的前提。
(4)因感情不合分居2年。一般人往往容易误解为分居必然能离婚,实际上必须满足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这一条件,若是因照顾家人、工作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因此,能否让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在收集和梳理证据时尤为重要,主张离婚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从双方日常婚姻生活的点滴中寻找对自己的主张有利的证据,并提供给律师,由律师对证据进行整理,形成证据链条交给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