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划痕险可以补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