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买卖农村房屋,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人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受让人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3、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