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控政策的实施影响了买受人在银行的贷款,那么如何进行处理呢?要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调和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来付款,那么现在买受人已经受现代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调和政策实施前订立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那么现在买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实因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买房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或者定金。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费用的合理损失的,应当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那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支持的,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现代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者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