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矛盾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
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针对夫妻二人而存在的,如果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应当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以夫妻一方与其他人关系不好作为离婚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