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担保人的特殊规定如下: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4、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