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与实用性的理解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的性质,而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