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以下四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在采取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保证人保证或是保证金保证。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均通过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进行操作。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者有关的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