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注意:
1、应在法医检验机构内,由侦査人员主持,严格依法进行;
2、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3、检査内容涉及到临床各科时,应邀请有关专科医师协助进行鉴定;
4、检査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5、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査,不得使用强制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