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黄正桥。
下面我将针对“刑事拘留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
刑事拘留分为公安机关执行的拘留和检察机关执行的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
此外,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3日。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