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解除流程:
1、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所需的材料;
2、经受理后,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5、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