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因为基于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