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三种情形: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但不得超过20年。
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抗辩不还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