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贷款,其中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故股权可以质押贷款。
股权包括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贷款人系指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普通法人、自然人等主体。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借款人利用其本人或者第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向贷款人借款,只要贷款人许可,不需满足特殊的条件。如果借款人与出质人不同的,出质人应当是出质股权的合法所有者,有权将股权出质。
根据各地颁布的金融机构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股权质押贷款一般应当遵守特定的流程。但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