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小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规定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