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经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
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经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生命危险,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等,则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
但履行不能不包括的情形有: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历;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