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要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出质人以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