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不宜适用口头形式的原因是旅行社的服务涉及面广且杂,难以记忆;并且旅行社的服务是预期服务,旅游合同关系成立至履行合同尚存一段时间,可能会出现信息偏差,使用书面形式更便于固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