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商事合同,没有失效的说法,但投保人不交保险费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效力中止与合同被解除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