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是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涉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分以下4步走。
第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第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类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类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类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第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权利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