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要承担法律后果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从事法律事务,受托人从事事务的后果自然归结到委托人身上,但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