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期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