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父或者母的探视权,但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