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