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在将罪犯交付死刑执行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件,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