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