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
计划生育证明,具体是指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适用于晋级、晋职、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第二,市外迁户人员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第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第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第四,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