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仲裁法院强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