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钱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钱合同应写明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