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