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最长保护期是20年。
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因《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这里就涉及到3年的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或解释明确的规定,北京高院民一庭的作法是,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二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另外,提醒一下大家,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和中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