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在合同欠缺某一生效要件时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有效的。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